《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昨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實現內資外資企業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統壹。
此外,爲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還規定,除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
現行稅則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實施條例統壹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確定新範圍
昨天,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稅總局負責人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行了解讀,稱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企業所得稅。新條例則明確了細化標准:工業企業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與現行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相比,新政策的優惠範圍擴大。
老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壹定比例限額扣除。考慮到目前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爲加強管理,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稅前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5%。
明確捐贈稅前扣除範圍
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采取在比例內扣除的辦法(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對外資企業沒有比例限制。爲統壹內、外資企業稅負,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實施條例此次還統壹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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